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号()京73民终号发布日期-06-01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京73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6号12号楼16层号。法定代表人:梁汝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清,女,年1月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天津市北辰区。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京民初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爱奇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微播公司的诉讼请求或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微播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不构成商标侵权,爱奇艺公司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案行为没有位于显著位置,存在时间极短,未给微播公司造成损失,未给爱奇艺公司带来巨额收益,微播公司的合理开支缺乏依据,爱奇艺公司不应承担高额赔偿责任。微播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同意爱奇艺公司的上诉请求。爱奇艺公司必然构成商标侵权,一审判决赔偿金额适当。微播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爱奇艺公司1.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爱奇艺网(网址为审判员
杨 洁
审判员
姜丽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余丛薇
书记员
刘媛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