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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23 15:33:00
财*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号——业务质量管理》等三项准则的通知财会〔〕17号原文发布日期:年12月2日转载自:财*部网站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厅(局):为了回应社会各界对审计质量的关切,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能力,提升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修订)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本次拟订(修订)的准则包括三项,分别是《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号——业务质量管理》(修订)、《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号——项目质量复核》(拟订)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修订),现予批准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对于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即年1月1日起建立完成适合本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开始运行,自运行一年之内开始对该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价;2.对于不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即年1月1日起建立完成适合本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开始运行,自运行一年之内开始对该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价;3.允许和鼓励提前执行本批准则。本批准则生效实施后,《财*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项审计准则的通知》(财会〔〕5号)中,相应的《质量控制准则第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号——业务质量管理2.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号——项目质量复核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财*部年11月19日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号——业务质量管理(年11月19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设计、实施和运行有关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财务报表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以及相关服务业务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本准则。第二条项目质量复核是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中的一项应对措施。本准则规范了会计师事务所就应当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范围,制定相关*策和程序的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号——项目质量复核》规范了有关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委派和资质要求,以及项目质量复核实施和记录的要求。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受本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号——项目质量复核》的约束,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中所有其他准则的前提和基础。其他一些执业准则规定了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在项目层面实施质量管理的要求。例如,针对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规定了项目层面实施质量管理的具体责任以及项目合伙人的相关责任。第四条除本准则外,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也可能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在质量管理方面的责任作出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同时考虑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第五条本准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财务报表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第六条本准则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目标、为达到这些目标而需要遵守的要求,并提供了相关术语的定义。此外,本准则的附录和应用指南对正确理解和执行本准则中的相关条款提供了进一步解释、指引和示例。第二章定义第七条质量管理体系,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设计、实施和运行的系统,旨在为以下方面提供合理保证:(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根据这些规定执行业务;(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业务报告。第八条合理保证,是指高度、但非绝对的保证。第九条质量目标,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质量管理体系的各组成要素方面期望达到的结果。第十条质量风险,是指一种具有合理可能性会发生的风险,这种风险一旦发生,将单独或连同其他风险对质量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第十一条应对措施,就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而言,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应对质量风险而设计和实施的*策和程序。其中:(一)*策,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应对质量风险而作出的应当或不应当采取某种措施的规定,这种规定可能以成文的方式存在,也可能通过讯息予以明示,或者暗含于行动或决策中;(二)程序,是指为执行*策而采取的行动。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的缺陷(在本准则中有时简称缺陷),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或运行无法合理保证实现其目标的情况。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表明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一)未能设定某些质量目标,而这些质量目标对实现质量管理体系的目标是必要的;(二)未能识别或恰当评估一项或多项质量风险;(三)未能恰当设计和采取应对措施,或者应对措施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导致一项应对措施或者多项应对措施的组合未能将相关质量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降低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四)质量管理体系的某些方面缺失,或者某些方面未能得到恰当的设计、实施或有效运行,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未能遵守本准则的某些要求。第十三条发现的情况,就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而言,是指通过实施监控活动和外部检查获取的,与质量管理体系设计、实施和运行相关的信息,或者从其他相关来源积累的信息,这些信息表明质量管理体系可能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第十四条外部检查,是指外部监管机构针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业务开展的检查或调查。第十五条职业准则,是指执业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其中,执业准则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十六条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财务报表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时,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原则和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如适用)。第十七条职业判断,就本准则而言,是指在职业准则框架下,运用相关知识、技能和经验,就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设计、实施和运行作出的适当、知情的行动决策。第十八条业务工作底稿,有时也称业务工作记录,是指执业人员对已执行的工作、获取的结果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的记录。第十九条上市实体,是指其股份、股票或债券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报价或挂牌,或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类似机构的监管下进行交易的实体。第二十条网络,是指由多个实体组成,旨在通过合作实现下列一个或多个目的的联合体:(一)共享收益、分担成本;(二)共享所有权、控制权或管理权;(三)执行统一的质量管理*策和程序;(四)执行同一经营战略;(五)使用同一品牌;(六)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第二十一条网络事务所,对于某会计师事务所来说,是指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网络中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第二十二条服务提供商,就本准则而言,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外部的个人或组织,该个人或组织提供资源供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利用或在执行业务时利用。服务提供商不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所在的网络、网络事务所,也不包括网络中的其他组织或架构。第二十三条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员工。其中,对于非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是指类似职位的人员。第二十四条员工,是指合伙人以外的专业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专家。第二十五条项目组,是指执行某项业务的所有合伙人和员工,以及为该项业务实施程序的所有其他人员,但不包括外部专家,也不包括为项目组提供直接协助的内部审计人员。第二十六条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第二十七条项目质量复核,是指在报告日或报告日之前,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及据此得出的结论作出的客观评价。第二十八条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合伙人或其他类似职位的人员,或者由会计师事务所委派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外部人员。第三章目标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目标是,针对所执行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财务报表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设计、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为会计师事务所在下列方面提供合理保证:(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根据这些规定执行业务;(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是服务公众利益的内在要求。设计、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可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实现业务的高质量,需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人员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业务并出具报告。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实现职业准则的目标需要运用职业判断,针对某些类型的业务,还需要保持职业怀疑。第四章要求第一节运用和遵守相关要求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本准则的所有要求,除非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业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某些要求与本会计师事务所不相关。第三十二条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的人员(即主要负责人),以及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承担运行责任的人员,应当了解本准则及应用指南的全部内容,以正确理解本准则的目标并恰当遵守其要求。第二节质量管理体系第三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计、实施和运行在全所范围内(包括分所或分部,下同)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在设计、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运用职业判断,并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业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一体化管理机制,实现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五方面的统一管理,对于合并的分所(或分部)也不应当例外。第三十四条在本准则的框架下,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下列八个组成要素:(一)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评估程序;(二)治理和领导层;(三)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四)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五)业务执行;(六)资源;(七)信息与沟通;(八)监控和整改程序。质量管理体系各组成要素应当有效衔接、互相支撑、协同运行,以保障会计师事务所能够积极有效地实施质量管理。第三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在设计、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时,应当采用风险导向的方法,包括采取以下步骤:(一)设定质量目标。会计师事务所设定的质量目标是由质量管理体系各组成要素相关的目标构成的。(二)识别和评估质量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识别和评估质量风险,为设计和采取应对措施奠定基础。(三)设计和采取应对措施以应对质量风险。应对措施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取决于相关质量风险的评估结果及得出该评估结果的理由。第三十六条在采用风险导向的方法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性质和具体情况;(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业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业务之间存在差异,质量管理体系在设计上会存在差异,特别是其复杂程度和规范程度也会存在差异。例如,为多种不同类型的实体执行不同类型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为上市实体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对于只执行财务报表审阅或代编财务信息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很可能需要更加复杂和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支持性工作记录。第三十七条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不断完善和优化,而不是一成不变。实务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所及其业务在性质和具体情况方面的变化,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进行动态调整。第三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中的治理和领导层应当为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营造良好的环境,以为该体系提供支持。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如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者同等职位的人员,下同)应当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门的合伙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门的合伙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对质量管理体系特定方面的运行承担责任。这些特定方面包括遵守独立性要求、监控和整改程序等。第四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向相关人员分派本准则第三十九条所述各项责任时,应当确保这些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适当的知识、经验和资质;(二)在会计师事务所内具有履行其责任所需要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三)具有充足的时间和资源履行其责任;(四)充分理解其应负的责任并接受对这些责任履行情况的问责。第四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承担责任的人员、对遵守独立性要求承担责任的人员、对监控和整改程序承担责任的人员,能够直接与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的人员(即主要负责人)沟通。第四十二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属于某一网络,并且在其质量管理体系中或执行业务时,遵守了网络要求或利用了网络服务,会计师事务所仍然应当对其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负责。第四十三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质量管理体系中或执行业务时利用了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资源,会计师事务所仍然应当对其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负责。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评估程序第四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计和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以设定质量目标,识别和评估质量风险,并设计和采取应对措施以应对质量风险。第四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定本准则明确规定的质量目标,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对实现其质量管理体系的目标而言必要的其他质量目标。第四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识别和评估质量风险,为设计和采取应对措施奠定基础。在识别和评估质量风险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一)了解可能对实现质量目标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或情况,包括相关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这些事项或情况包括下列方面:1.会计师事务所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具体包括:(1)会计师事务所的复杂程度和经营特征;(2)会计师事务所在战略和运营方面的决策与行动、业务流程及业务模式;(3)领导层的特征和管理风格;(4)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源,包括由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资源;(5)法律法规、职业准则的规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运营所处的环境;(6)网络要求和网络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如适用)。2.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具体包括:(1)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业务的类型和出具报告的类型;(2)业务执行对象属于哪种类型的实体。(二)考虑上述第(一)项中提及的事项或情况等,可能对实现质量目标产生哪些不利影响,以及不利影响的程度。第四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计并采取应对措施,以应对质量风险。设计和采取应对措施的方式,应当根据并针对相关质量风险的评估结果及得出该评估结果的理由。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应当包括本准则明确规定的应对措施。第四十八条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业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设定额外的质量目标、评估额外的质量风险,也可能需要调整之前评估的质量风险或采取的应对措施。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策和程序,以识别表明存在这些情况的信息。如果识别出这些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以考虑,并在适当时采取下列措施:(一)设定额外的质量目标或调整之前设定的额外质量目标;(二)识别和评估额外的质量风险,调整已评估的质量风险或重新评估质量风险;(三)设计和采取额外的应对措施,或调整已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四节治理和领导层第四十九条治理和领导层应当为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营造良好的环境,以为该体系提供支持。针对治理和领导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定下列质量目标:(一)会计师事务所在全所范围内形成一种质量至上的文化,树立质量意识。这种文化认同和强调下列方面:1.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通过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服务于公众利益;2.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和职业态度的重要性;3.会计师事务所所有人员都对其执行业务的质量承担责任,或对质量管理体系中执行活动的质量承担责任,并且这些人员的行为应当得当;4.会计师事务所的战略决策和行动,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财务和运营方面对优先事项的安排,都不能以牺牲质量为代价。(二)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对质量负责。(三)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通过实际行动展示其对质量的重视。(四)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向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传递质量至上的执业理念,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文化。(五)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以及对相关人员角色、职责、权限的分配是恰当的,能够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设计、实施和运行的需要。(六)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源(包括财务资源)需求有计划,并且资源的取得和分配能够保障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其对质量的承诺。第五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领导框架。本准则附录提供了一个质量管理领导层示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所及业务的具体情况,设计适合本所的质量管理领导层框架,明确责任,并确保其切实有效地发挥作用。在设计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参照示例设定相关角色和职能,也可以对示例中的角色和职能进行适当合并和调整,但应当涵盖对本所而言必要的所有角色和职能,并明确落实到具体的岗位或人员。第五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成员应当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遵守质量管理体系中的各项*策和程序,不得干扰项目组按照职业准则的要求执行业务、作出职业判断。第五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合伙人晋升、培训、考核、分配、转入、退出的管理,体现以质量为导向的文化,确保合伙人能够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切实履行其在质量管理方面的责任,防范业务风险。第五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其员工(包括外部转入人员)晋升合伙人的管理,综合考虑拟晋升人员的执业理念、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诚信记录,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晋升机制,不得以承接和执行业务的收入或利润作为晋升合伙人的首要指标。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针对合伙人晋升建立和实施质量一票否决制度。第五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全所范围内统一进行合伙人考核和收益分配。会计师事务所对合伙人的考核和收益分配,应当综合考虑合伙人的执业质量、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社会声誉等指标,不得以承接和执行业务的收入或利润作为首要指标,不得直接或变相以分所、部门、合伙人所在团队作为利润中心进行收益分配。第五节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第五十五条针对相关人员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履行职责,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定下列质量目标:(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充分了解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业务的职业道德要求,并严格按照这些职业道德要求履行职责;(二)受职业道德要求约束的其他组织或人员,包括网络、网络事务所、网络或网络事务所中的人员、服务提供商,充分了解与其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并严格按照这些职业道德要求履行职责。第五十六条针对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下列*策和程序:(一)识别、评价和应对对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不利影响;(二)识别、沟通、评价和报告任何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情况,并针对这些情况的原因和后果及时作出适当应对;(三)至少每年一次向所有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取其已遵守独立性要求的书面确认。第五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建立并完善与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业务有关的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机制,明确轮换要求,确保做到实质性轮换,防止流于形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完善利益分配机制,保证全所的人力资源和客户资源实现一体化统筹管理,避免某合伙人或项目组的利益与特定客户长期直接挂钩,影响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评价利益分配机制的设计和执行情况。第五十八条针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轮换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通过建立关键审计合伙人服务年限清单等方式,管理关键审计合伙人相关信息,每年对轮换情况实施复核,并在全所范围内统一进行轮换。第六节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第五十九条针对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定下列质量目标:(一)会计师事务所就是否接受或保持某项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所作出的判断是适当的,充分考虑了下列方面:1.会计师事务所是否针对业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以及客户(包括客户的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获取了足以支持上述判断的充分信息;2.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的能力。(二)会计师事务所在财务和运营方面对优先事项的安排,并不会导致对是否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作出不恰当的判断。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与下列情形相关的*策和程序:(一)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或保持某一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后知悉了某些信息,而这些信息如果在接受或保持该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之前知悉,将会导致其拒绝接受该客户关系或业务;(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有义务接受某项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第六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方面树立风险意识,确保项目风险评估真实、到位。对于在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方面具有较高风险的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计和实施专门的质量管理程序,如加强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与相关监管机构沟通、访谈拟承接客户以了解有关情况、加强内部质量复核等。第六十二条对于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转入人员带来的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与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相关的程序,审慎承接新客户。第六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策和程序,针对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如适用),在全所范围内统一决策。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认定存在高风险的业务,应当经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或其授权的人员审批。在决策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考虑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的诚信状况、业务风险以及是否具备执行业务必要的时间和资源,审慎作出承接与保持的决策。第七节业务执行第六十四条针对业务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定下列质量目标:(一)项目组了解并履行其与所执行业务相关的责任,包括项目合伙人对项目管理和项目质量承担总体责任,并充分、适当地参与项目全过程;(二)基于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向项目组分配的资源以及项目组可获得的资源,对项目组进行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对项目组已执行的工作进行的复核是恰当的,并且由经验较为丰富的项目组成员对经验较为缺乏的项目组成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三)项目组恰当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如适用);(四)对困难或有争议的事项进行了咨询,并已按照达成的一致意见执行;(五)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之间(如适用),以及项目组与会计师事务所内负责执行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活动的人员之间存在的意见分歧,能够得到会计师事务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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