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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2/5 2:32:00
“互联网+税务”服务模式开展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海南区税务局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通过不断创新纳税服务做“加法”,为纳税人办税负担做“减法”,多措并举推行“互联网+税务”,助力企业健康发展。“互联网+纳税服务”。目前,该局已经实现以网络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办税服务厅兜底的“三位一体”办税服务模式。大力推广电子税务局,重新整合规划自助办税服务区,增设办税一体化设备,配备专职导税员,全天候为纳税人辅导网上办税业务。在办税服务厅、各税务分局等人流密集场所张贴“最多跑一次清单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六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三百九十七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全市人大系统观摩海南区民生实施项目建设情况海南区召开乌海市交通运输系统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研讨会八届海南区委第六轮巡察整改情况通报来源:人民网

编辑:宋丹

初审:郝维涛

复审:张小龙

监审: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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