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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为今年省人大常委会重点立法项目获得表决通过,将于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分为七章:总则、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六十八条,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
福建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强调“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聚焦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群众有感,打造能办事、快办事、办成事的‘便利福建’,形成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全省各级各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制定《条例》,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是持续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迫切要求,是巩固福建省营商环境改革成果的有力保障,是破解营商环境堵点、难点问题的现实需要。
《条例》总结提炼了福建省营商环境建设改革创新的成果
一是鼓励开拓创新,设置免责条款。注重鼓励各地各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大胆创新突破,设置了免责情形,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二是纵深推进重大改革事项。对国家正在推进的重大改革事项,通过立法加以强化。如:
“证照分离”改革,增加分类管理、简化审批登记等改革目标。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建立健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开展综合行政执法。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提出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交易电子化和全流程在线监管等改革要求。
探索柔性监管,提出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强调给企业留足发展空间的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
明确主体责任,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工作第一责任人,提出建立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大问题。
《条例》梳理回应了企业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