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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检察
前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法治体系,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障生态环境,这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也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必然要求。
密云区位于北京市东北部,是首都最重要的水源保护地及区域生态治理协作区,全区总面积.45平方公里,是北京市面积最大的区,自然地貌特征为“八山一水一分田”,山区面积占全区面积4/5,水源保护区占全区面积3/4,森林覆盖率68.7%,林木绿化率75.3%,森林资源蓄积量达到.03万立方米,位居全市第二。近年来相继荣获了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等荣誉称号。密云水库位于区域中央,最大水面面积平方公里、最大库容43.75亿立方米。长期以来,保水护水一直是密云区的“首要政治责任”和“头等大事”。
年8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密云水库建成60周年之际,专门给建设和守护密云水库的乡亲们回信,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北京一万多平方公里的山区是首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保护地,地位十分重要。我一直惦念着密云水库。当年修建密云水库是为了防洪防涝,现在它作为北京重要的地表饮用水源地、水资源战略储备基地,已成为无价之宝。希望你们再接再厉、善作善成,继续守护好密云水库,为建设美丽北京作出新的贡献。”
密云区检察院立足新时代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区域保水护水工作大局,牢固树立“能动检察”理念,持续加强生态检察主动履职、协同履职、规范履职,依法妥善办理涉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注重维护生态环境资源平衡,以生态检察高质量发展积极推进密云区生态环境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经过五年不懈努力,密云区检察院在生态环境领域取得了积极成效。
年11月,密云区检察院在巩固总结前期生态检察成效的基础上,为更好服务保障“建设美丽北京、谱写现代化建设密云篇章”,经过认真调研分析,专业化建立“2+1”生态检察保水护水制度:密云区检察院《关于深入落实保水护水政治责任进一步加强密云水库生态检察保护的实施方案(试行)》《生态检察守护密云水库工作措施(试行)》和“生态检察守护密云水库”线索征集平台。同时,创新提出努力打造生态检察守护密云水库“一体两翼多方”的密云样本:坚持“法治+生态”一体理念,将生态检察主动融入区委领导下的“5+2”保水护水工作体系,形成习近平法治思想保障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继续守护好密云水库上的生动实践;增强“司法+行政”两翼合力,做到检察机关公正司法与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在继续守护好密云水库上的齐心协力;完善“检察+库区”多方机制,确保检察机关生态检察依职权主动履职与库区各方主体责任在继续守护好密云水库上的高效联动。院党组成立“生态检察守护密云水库”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生态检察办公室”,整合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办理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为守护密云水库提供专业化法治保障。
为进一步发挥生态检察职能,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更好地服务保障区域发展大局,密云区检察院制定发布了《生态检察白皮书》。《白皮书》认真汇总五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总结生态检察案件总体情况和特点,分析生态检察工作情况与发展趋势,明确生态检察“一体两翼多方”的工作模式,并对完善生态检察提出针对性措施和展望,在推进首都特色检察品牌建设进程中,着力培树密云“生态检察”特色品牌,以检察自身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守护好密云水库这一“无价之宝”贡献检察力量。
第一部分生态检察案件总体情况
一生态检察案件类型和数量
-年以来,办理涉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共计件人,其中,受理刑事案件49件人,占案件总数约24%,同比增长近1.88倍,批准逮捕32件64人,提起公诉30件66人;主动履职的公益诉讼案件96件,占案件总数约48%,同比增长47倍;行政检察案件57件,占案件总数约28%。此外,办理涉生态环境资源类“行刑衔接”案件共计17件24人,呈逐年上升趋势。
刑事检察方面,五年来办理涉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共计49件人,其中,受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16件37人,占案件总数约33%,批准逮捕10件23人,提起公诉11件23人;受理非法采矿罪13件21人,占案件总数约27%,批准逮捕10件13人,提起公诉10件15人;受理污染环境罪10件30人,占案件总数约20%,批准逮捕5件13人,提起公诉4件17人;受理非法狩猎罪6件15人,占案件总数约12%,批准逮捕3件9人,提起公诉3件6人;受理非法占用农地罪3件9人,占案件总数约6%,批准逮捕3件4人,提起公诉2件5人;受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1件2人,占案件总数约2%,批准逮捕1件2人,始终保持对涉生态环境资源类犯罪的震慑和高压打击态势。
公益诉讼检察方面,五年来办理涉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共计96件,坚持落实北京市检察机关“三诉两支”公益诉讼的工作格局要求,提起相关公益诉讼5件,其中,4件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为行政公益诉讼;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生态损害赔偿4件,制发诉前检察建议40件,能动化推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织密保水护水工作法网。
行政检察方面,五年来办理涉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共计57件,全部为土地违建领域非诉执行案件,切实为土地资源保护提供有效检察保障。
“行刑衔接”方面,五年来办理涉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共计17件24人,其中非法采矿罪6件10人,占案件总数约35%;非法捕捞水产品罪5件7人,占案件总数约29%;污染环境罪4件5人,占案件总数约2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件2人,占案件总数约12%,实现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与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无缝衔接的良好成效。
二生态检察案件特点
1
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类型呈多样性。由于密云区具备矿产资源丰富、水域面积辽阔的基本地理特征,我院办理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涉及密云水库案件居多,如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矿、污染环境等。随着对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涉及破坏生态环境的线索增多,生态环境领域罪名也由原来的单一罪名非法采矿罪趋于更加多样化、复杂化。
2
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办理呈复杂性。一是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取证难,破坏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会在行为后的一段时间才会显现,同时,环境工作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其动态性,证据动态遗失的可能性以及证明因果关系的难度也会增大。二是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导致的损害后果鉴定难,必须依据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业鉴定机构及专业人员鉴定,且存在鉴定周期长、鉴定费用不等的问题。三是涉生态环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难,我院办理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检察案件全部为土地违建领域非诉执行案件,案件类型相对单一,土地违建涵盖问题一般相对复杂,往往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政策和法律、经济和社会等因素相互交织,“一揽子”实质性解决争议难度相对较大。四是民事诉讼监督拓展空间相对较大,涉生态环境类民事诉讼监督受理数还呈“真空”状态,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检察侧引导,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社会公众的生态法治意识仍然较为薄弱,有效形成共同维护生态环境的更强社会合力,还需要“久久为功”。
3
打击生态环境资源类刑事犯罪取得显著成效。五年来,我院积极利用全市首个环境资源办案组优势,办理污染环境、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案件17件37人;办理非法狩猎、非法捕捞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21件50人,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力度,形成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震慑,持续提升生态检察工作的质效。
4
生态环境资源类公益诉讼取得突破性进展。五年来,我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充分发挥公益诉讼促进公益保护、促进依法行政、促进社会治理的职能作用,大力开展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公益诉讼检察,特别是涉及密云水库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由年试点开展公益诉讼仅办理2件,截至目前公益诉讼案件共办理件,其中,生态环境资源类公益诉讼案件96件,占比达87.27%,充分体现新时代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发挥的积极作用及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取得的突破性进展。
5
生态环境资源类“行刑衔接”取得积极成果。五年来,我院办理生态检察“行刑衔接”的案件数量17件,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有效监督、行政机关规范执法在生态保护领域的高效协同作用。同时,通过积极延伸办案效果,发布典型案例,督促相关部门堵疏建制,有效促进了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第二部分生态检察工作情况与发展趋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深入,生态文明建设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坚持把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确立为基本国策,把可持续发展确立为国家发展重大战略。五年来,我院积极发挥生态检察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多管齐下,依法办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结合密云检察工作实际,认真梳理、总结生态检察工作情况,具体呈现以下四点发展趋势:
一注重生态检察保障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
近些年,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逐步完善,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常态化开展,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持续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参与者、维护者和推动者,检察机关肩负重要职责和使命。
(一)明确生态检察工作导向
1、维护自然生态资源平衡
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物质源泉。我区矿产资源丰富,且多为露天开采,在落实中央环保督察要求关停之前,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一度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同时也给我区自然生态资源保护带来压力。我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自然资源保护,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生态检察职能,延伸生态检察保护自然资源工作链,严厉打击破坏自然生态资源案件、积极开展涉及自然生态资源公益诉讼检察、加强自然生态资源领域犯罪的“行刑衔接”,努力提升我区自然生态资源保护力度,促进我区自然生态资源法治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2、维护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关系人类福祉,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生物安全关乎人民生命健康,关乎国家长治久安。我院立足生态检察职能,准确把握法律与政策的关系,致力于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力度,完善检察机关内部沟通协作机制,强化与外部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协同配合,不断深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严厉打击破坏生物多样性犯罪,促使责任人对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充分展现我院积极履行“四大检察”职能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检察担当。
3、注重探索“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
我院不断加强对涉及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进行专业化法律监督,依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践行恢复性司法实践,及时督促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推行社会化综合治理,着力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整体效能。
(二)依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犯罪
1.严厉打击涉水库违法犯罪行为
重点打击污染环境、非法采矿、填埋垃圾等多发性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完善涉水领域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机制,注重从源头上惩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同时,针对涉及密云水库的水域范围广、林业覆盖面积大、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的区域实际,我院加大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力度。对涉案数额高、主观恶性大、作案次数多的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我院先后起诉此类型案件21件50人,均获法院有罪判决。
2.坚持打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
对生态环境领域犯罪案件,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加大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比例和检察公开听证力度,对因法律认识偏差、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健全和完善刑事案件生态修复机制,并将生态修复情况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悔罪的表现参考,对于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或者提供适格保证人的,在量刑时候可以作为酌定从宽情节。如我院依法办理的兰某某非法捕捞案,首次通过增殖放流方式修复密云水库生态,起到了“案件办理到位、环境修复到位、警示宣传到位”的示范效应,该案获评“北京市检察机关十大普通刑事犯罪优秀精品案件”。
3.持续开展生态检察守护密云水库专项活动
主动对接党委保水、护山、守规、兴城系列工作部署,定期开展生态环境资源重点区域生态检察保护,污染环境、非法采矿、非法捕捞重点领域犯罪生态检察打击的专项活动。协同公安、法院及行政执法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定期开展研讨,挖掘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和根源,深入分析调研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为生态环境平衡提供有力的检察保障。
(三)大力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检察
1.深化开展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提起全市首例涉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取得了积极成效;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作用,对怠于履职、不规范履职或者存在监管漏洞等情形,依法予以立案并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41份,及时督促整改和落实,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成功推动拆除密云水库范围内违法建筑6万余平方米,相关工作情况收录最高检《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实务指引》。加强对恣意污染环境、污水横流、乱堆乱放、随意焚烧林下可燃物等涉生态民事公益诉讼线索核查,依法依规则审慎办理。深化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提起的年全市首例非法填埋生活垃圾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挽回国家利益损失69万余元,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积极推进支持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支持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认真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与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间的衔接配合,通过督促协调、提供线索、引导赔偿、现场监督等方式,积极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同时,通过督促和引导开展增殖放流、补植复绿、污染治理等方式,积极促进密云水库生态系统修复和维护。我院办理的北京市首例支持渔业领域生态损害赔偿修复案,为全市提供了“密云检察方案”。
(四)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领域“行刑衔接”
1.健全生态检察“行刑衔接”机制
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立足监管、制约和配合职能定位,进一步加强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完善执法司法信息共通、线索共享、案情共商、案件共办、结果反馈制度,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形成涉密云水库违法犯罪打击合力。完善线索移送机制,加大线索摸排力度,注重在检察履职过程中发现线索,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主动对接移送线索;建立联席会商机制,交流分享执法、司法理念,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共同研讨案情重大疑难复杂、适用法律不明、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通报协商,加强各方的协作配合,形成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合力。
2.提升生态检察办案成效
近年来,依托驻密云水库综合执法大队检察官工作室、驻公安执法办案中心检察官工作室,梳理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线索,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平衡“行刑衔接”案件11件17人,切实发挥“小窗口”保水护水“大作用”。办理刘某某非法采矿追诉案,追缴违法所得万余元,该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行刑衔接工作典型案例”,为当期北京市检察机关唯一入选案例。
二注重生态检察保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成效
(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背景
年6月17日,为了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规定》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强化督察问责、形成警示震慑、推进工作落实、实现标本兼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成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负责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督察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延伸和补充,形成督察合力。
(二)积极保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
1.主动靠前跟踪监督
我院高度重视中央环保督察工作,强调要主动提高政治站位,服务保障区委区政府生态环保整改工作大局,压紧压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能动检察理念,对涉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主动展开监督,及时解决突出问题,以高质量的生态检察服务保障我区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
2.突出公益诉讼职能作用
我院认真落实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积极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认真办理涉中央环保督察系列案件。按照最高检和市检察院统一部署,我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对涉及我区的问题与线索逐一进行实地调查,及时了解掌握实际情况,现场勘查并依法立案,积极与相关单位开展多次沟通、磋商,找准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与环保督察整改落实工作的结合点。结合责任单位整改建议和办案实际,我院依法向相关单位制发7份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相关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均高度重视,按检察建议制定整改目标和措施,我院经审查并按程序予以结案,充分发挥公益诉讼促进公益保护、促进依法行政、促进社会治理的职能作用。
3.持续跟进督促整改
我院积极保障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对例行督察整改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回头看”,紧盯整改各个环节,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生态环境领域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难题,有组织、有针对性、有步骤地持续跟进督促整改,努力在服务保障密云区中心工作大局过程中,有效实现检察工作服务区域社会治理的“精准度”和“咬合度”。
4.建立常态化保障机制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建设和守护密云水库乡亲们重要回信精神,立足新时代检察职能,建立健全中央环保督察常态化保障机制。对督察整改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涉密云水库生态环境资源问题的重点整改任务,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持续深入服务和保障密云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
三深化生态检察“检察+”协作机制
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我院积极发挥能动检察职能作用,深化落实“河长+检察”、“林长+检察”等协作机制,将生态检察融入到守护密云水库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体系之中,加强生态检察对山水林田湖的系统保护,为守护水库提供更多更优质的生态检察产品和生态检察服务。
(一)深化推进“河长+检察”协作机制
1.“河长制”出台背景
年10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会议强调,全面推行河长制,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
2.深化推进“河长+检察”协作机制
“京城三杯水,两杯密云来”,密云区作为北京最重要的饮用水源地,保水护水一直是密云区的“首要政治责任”和“头等大事”。我院立足新时代检察职能,积极履行“生态检察守护密云水库”职能作用,积极融入和主动服务密云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大局。年3月2日,我院与密云区水务局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共同推进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保护的“河长+检察”协作机制。双方商定,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每年召开1—2次联席会议;在区级河长制办公室建立检察观察员制度;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双方互相配合办理涉密云水库案件;建立工作通报机制,双方每季度进行一次工作通报;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密云区水务局积极协助密云区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双方加强资源整合、职能配合,实现信息及时交流和共享;建立联合培训机制,不定期开展业务交流活动;建立普法宣传机制,双方依各自职能分别或共同进行普法宣传。我院认真保障落实河长制机制措施,深入推进落实“河长+检察”,针对四个点位长期存在的问题,共制发3份诉前检察建议,相关行政机关认真配合整改,同时与河长办共同前往镇村开展磋商,积极提出并解决问题,通过多级联动、部门配合,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实际问题,有效维护了密云区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平衡。
(二)稳步推进“林长+检察”协作机制
1.“林长制”出台背景
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指出森林和草原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对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在全国全面推行林长制度,明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
2.稳步推进“林长+检察”协作机制
我院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和北京市林长制办公室共同签署的《关于建立“林长制+检察”协同工作机制的意见》,充分发挥能动检察作用,经区委常委会审议,主动将“林长+检察”协作机制纳入《北京市密云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中,实现林长制与检察工作全面有效对接。积极助力森林防灭火工作,深入落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有效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力秋冬季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通知》,结合我院服务区域“冬天防火、夏天防汛、日常保水”的安全责任要求,以“林长+检察”为抓手,积极开展森林防灭火专项监督活动。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促成林业生态修复,我院积极促成有关单位补种生态公益林余株,恢复被改变用途的林地余平方米,努力建立密云区林草资源“织绿补绿”的长效保护机制。
(三)探索推进其它“检察+”协作机制
近年来,我院在深化落实“河长+检察”和“林长+检察”专项协作机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田长+检察”、跟进探索“库长+检察”等其它协作机制。我院根据原有协作机制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保障,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发挥“检察+”协作机制在推进密云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要作用。通过持续展开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工作协同等机制,形成守护密云水库合力,共同保护首都最重要水源地的生态环境安全。
(四)深化周边跨区域生态检察协作机制
1.建立与承德市检察机关保护密云水库公益诉讼检察协作办法
为强化密云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我院与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会签了《关于深化密云水库饮用水源地跨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协作办法(试行)》。《办法》明确建立定期工作会商机制,建立互涉公益诉讼案件协助办理机制,推动联合共建培训与普法宣传机制,深化“检察+”专项机制合作机制,建立健全相应信息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围绕涉密云水库上游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突出问题联合开展专项整治机制,共同实施专项监督机制等协作办法,共同履行生态检察职能,合力守护密云水库。
2.积极推进密云水库上游“三区两市”检察机关共同保护密云水库合作机制
依托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在“三区两市”(即密云区、怀柔区、延庆区、承德市、张家口市)《密云水库上游流域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合作协议》的框架下,围绕涉密云水库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突出问题,在已与承德市检察院会签《关于深化密云水库饮用水源地跨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协作办法(试行)》基础上,积极探索推动与河北省张家口市检察机关、北京市怀柔区和延庆区检察机关形成共同保护密云水库协作机制,在更大范围、更广层面、更深角度推进密云水库生态检察保护。
第三部分生态检察“一体两翼多方”工作模式
五年来,我院立足新时代检察职能,准确把握生态检察新形势、新要求,坚持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积极履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职能,加强民事诉讼与行政检察监督,不断深化“行刑衔接”成效,有效服务保障密云区生态环境保护大局。年11月,我院在巩固总结前期生态检察成效的基础上,经过认真调研分析,专业化建立“2+1”生态检察保水制度,创新提出努力打造生态检察守护密云水库“一体两翼多方”密云样本,为进一步服务保障区域保水护水大局提供了积极检察保障。
一专业化建立“2+1”生态检察保水护水制度
1.制定生态检察《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
为充分发挥我院生态检察职能,切实找准服务密云生态环境保护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增强新时代检察工作服务区域社会治理的“精准度”和“咬合度”,为提升生态检察守护密云水库工作水平提供专业化制度支撑。
一是制定出台《关于落实保水护水政治责任加强密云水库生态检察保护的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明确了生态检察守护密云水库的指导思想,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总书记给建设和守护密云水库的乡亲们重要回信精神,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市委《实施意见》。《实施方案》明确了生态检察守护密云水库的工作目标,即要牢固树立“能动检察”理念,依法妥善办理涉及密云水库安全、环境污染、资源保护等相关案件,积极打造生态检察守护密云水库“一体两翼多方”密云样本,为服务保障“建设美丽北京、谱写现代化建设密云篇章”贡献检察力量、彰显检察担当。《实施方案》还明确了生态检察守护密云水库的工作举措,强调要聚焦生态检察职能,构建“守护密云水库”新格局;优化生态检察理念,开创“守护密云水库”新局面;完善生态检察保障,突出“守护密云水库”新担当。《实施方案》重点明确了“生态检察守护密云水库”的组织机构。院党组成立“生态检察守护密云水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组织全院开展生态检察守护密云水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生态检察办公室”,整合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优化专业化办案力量配置,强化检察技术、司法警务保障支持,集中统一办理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进一步全面优化驻镇检察联络室,突出生态检察职能;在充分发挥驻密云水库综合执法大队和驻公安执法办案中心检察官工作室作用的基础上,同时在环密云水库的溪翁庄镇、石城镇、冯家峪镇、不老屯镇、高岭镇、太师屯镇、穆家峪镇增设保水检察官工作室。
二是制定出台《生态检察守护密云水库工作措施(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措施》)。《工作措施》共20条,既是对《实施方案》的再落实和再细化,也为我院生态检察守护密云水库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引和发展路径。从聚焦“生态检察”职能方面,《工作措施》提出,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涉水库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污染环境、非法采矿、非法捕捞、非法狩猎、填埋垃圾等多发性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加强对涉水库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综合运用提请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涉水库生态环境资源民事生效判决裁定、审判活动、执行活动的监督;依法对涉水库行政案件开展法律监督,积极开展生态环境资源领域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办理,采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提请抗诉等多种方式,重点加强对行政案件执行活动、生效行政判决裁定等的监督;大力开展涉水库公益诉讼检察,以水环境质量、林木资源、生物多样性、潮河、白河等河流保护,以及一级区内农村垃圾和污水处理为重点,突出对密云水库流域水生态的公益诉讼司法保护;完善涉水库行刑衔接工作平台和协作共享平台,加强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持续开展生态检察守护密云水库专项活动,定期开展“一库一环三区多廊”流域水生态、雾灵山、云蒙山、云峰山等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生态检察保护、重点犯罪领域打击的专项活动等措施。从专业化办案机制方面,《工作措施》对“生态检察办公室”的办案职能、工作机制、外部协作等作了进一步细化。从完善生态检察保障方面,《工作措施》提出,要定期发布密云区检察院《生态检察白皮书》,定期总结生态检察办案情况,阶段性分析案件特点和趋势,针对性提出对策和建议;全面提升生态检察宣传质效;积极提升生态检察队伍专业素能;加强生态检察定期报告制度,院党组定期研究生态检察工作,制定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主动向区委和政法委、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检察院报告生态检察工作。
2.设立“生态检察守护密云水库”线索征集平台
为了积极主动向前延伸生态检察线索发现触角,积极推动全民保水,凝聚社会保水合力,密云区检察院发布“”生态检察守护密云水库线索征集热线,并制定了《“生态检察守护密云水库”线索征集热线办理工作办法》,规范线索的发现、接收登记、受理移送、限时办结、台账管理、定期通报等程序,并探索在环水库镇村两级设立兼职线索征集人员,形成“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