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鄂民初号
承办人:洪某
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
年10月9日,原告XX科技公司与被告兰州XX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32吨产品合计元,被告先向原告预付30%的货款,原告收到预付款后发货,余款货到两个月内付清。被告需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清货款,未按约定结清货款的,逾期货款部分被告按日承担0.8‰的违约金。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预付款元。次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发出货物,年10月14日被告收到上述货物。年10月2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一、被告兰州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X科技公司支付货款元及自年12月15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以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二、驳回原告美利林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双方分歧不大,主要争议点在于逾期支付的货款利息问题,法院应当积极组织调解工作,因被告委托代理人在开庭之前没有提交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手续,故法院调解过程受阻,进行了判决。因该案没有充分进行诉讼调解,导致判决后上诉,使得本案审理期限延长,既浪费审判资源,也浪费企业时间,使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得以维护,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该案为负面典型案例。
供稿部门|立案团队
文稿|朱梓
编辑|石丽琳
核发|徐加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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