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在此次修改范围内。
此次《条例》修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取消了快递业务员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规定,降低了快递从业门槛,有利于释放市场主体活力,通过企业规范管理、行业自律和市场竞争等方式,提升快递服务能力和水平。二是进一步缩减了企业处理用户投、申诉时限,倒逼行业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如要求邮政、快递企业对用户的举报和投诉由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答复用户”修改为“7日内答复用户”,被申诉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申诉,由自收到转办申诉之日起“15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答复处理结果”修改为“10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答复处理结果”。三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持一致。四是根据机构改革调整了相关表述。
湖北省邮政管理局将按照新修订的《条例》,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省邮政快递业营商环境,促进邮政快递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更好满足广大用户用邮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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