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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2/9 18: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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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宏耀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教授

孙航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生

年,日本《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带有司法交易性质的协议·合意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以查明共同犯罪为初衷的协议·合意制度,逐渐同法人犯罪侦查与涉案企业合规相结合,发挥着企业防卫功能与刑事告发促进功能。在协议·合意制度之下,日本企业的侦查、审判协助对于检方查明案件事实、获取相关证据具有积极作用。因此,协议·合意制度之下的案件程序分流,也逐渐成为企业合规的刑事激励手段之一。但是,关于日本协议·合意制度,一直存在“使用带有交易性质的侦查方法是否得当”“引入不过度依赖讯问笔录的新证据收集方法是否确有必要”等质疑。受此影响,协议·合意制度在法人犯罪领域的应用及其边界也一直存有争议。对于我国而言,企业合规是我国企业走向世界的必经之路。在借鉴美国等先行国家利用不起诉或暂缓起诉等程序分流制度激励企业合规的同时,日本在法人犯罪中适用协议·合意制度对法人问题、企业董事善管注意义务以及企业内部调查机制的探讨也值得参考。在此基础之上,可以结合我国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多元化实现企业合规的刑事激励作用。

本文首发于《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第6期,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如需引用,可参阅原文。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轻罪治理模式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目次

一、日本协议·合意制度的确立

(一)立法历程

(二)现行制度:针对“特定罪”的协议·合意制度

(三)相关案例:协议·合意制度在法人犯罪中的应用

二、法人犯罪中协议·合意制度的功能

(一)企业自我防卫功能

(二)刑事告发促进功能

三、法人犯罪中协议·合意制度的适用界限

(一)法人合意协议的正当性

1.法人合意协议的法律界限

2.法人合意协议的国民理解

(二)企业董事的善管注意义务

1.制度利用时的善管注意义务

2.合意缔结时的善管注意义务

(三)企业内部调查与早期事态把握

四、启发与借鉴:构建以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为基础的涉案企业合规制度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是我国能动检察理念的实践应用,是检察机关积极主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有益尝试。根据年检察工作部署,为促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将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但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推行,并不意味着只要是企业犯罪就一定要纳入试点并开展企业合规工作;相反,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应当由检察机关先进行公共利益评估,以确定涉案企业是否值得保护、是否具有保护的公共利益和社会价值。因此,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下,全面推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需要积极借鉴域外法治经验,方能行稳致远。

年,日本《刑事诉讼法》正式引入了与此前日本刑事司法制度性质迥异的协议·合意制度。在引入该制度的过程中,日本学界与实务界曾就“企业法人是否适用协议·合意制度”进行激烈的争论。按照协议·合意制度最初的制度构想,该制度旨在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过揭露他人刑事案件换取自身刑事案件的量刑优惠。至于法人犯罪,若将法人作为合意主体(协议·合意制度的对象),那么,该法人的董事和员工等涉罪的案件则被定位为“他人刑事案件”。如此,以减轻法人自身刑事处罚等为内容的合意,是否符合协议·合意制度的初衷和宗旨?只处罚个人而使企业免于处罚,是否违反责任主义或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否有违公正正义?进而,检察官的职责从追诉变成企业文化变革,是否适当?以上种种疑问,使得日本将协议·合意制度适用于法人犯罪时一直保持谨慎的态度。

在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同样存在着类似于日本学界的种种疑问。日本刑事诉讼法学界关于协议·合意制度能否适用于法人犯罪的讨论,对于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无疑具有直接的启发意义。鉴于此,本文将结合日本协议·合意制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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