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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网讯(记者石鑫报道)记者从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治区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区以地方行政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法制保障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李长修介绍,制定出台《办法》是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也是不断健全完善我区营商环境法治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贯彻实施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通过地方行政立法形式系统固化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措施,特别是通过立法来破解自治区当前营商环境改革中的痛点难点问题,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制定出台《办法》十分必要。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司法厅加快推进《办法》立法进程,组织人员认真研究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组织立法专家深入论证,开展立法调研,多次集中修改,按照立法程序将《办法(草案)》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7月28日,《办法》经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8月12日正式印发,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分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附则五章,共计54条。
《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比较突出的亮点特色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围绕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做了安排部署;二是突出强调了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园区、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三是对优化乡村产业发展环境做了明确安排;四是为人才保障提供支持;五是建立了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价制度。
李长修表示,《办法》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环节确立了基本规范,为打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办法》的制定出台,在自治区营商环境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