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案情
年,临峰公司将香江花园商住楼总承包给中业公司施工,约定工程单价一次性包死。《补充协议》第八条约定:“图纸设计工程中,乙方有权参与,在不影响外立面及户型和确保图纸审查合格的情况下,能降低造价的甲方必须支持乙方的工作”。中业公司针对施工图提出优化方案,图纸审查通过。
年,临峰公司与中业公司因工程款结算存在重大分歧,遂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造价鉴定。鉴定后,临峰公司与中业公司仍有争议,临峰公司起诉、上诉、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优化施工是否应该减少工程价款,一直是双方的争议焦点之一。
二、判决意见
司法鉴定所于年2月10日出具的《由委托方另行协商解决的事项》中,“事项一”记载的优化施工包括:“1#、3#楼三级与二级钢代换之间的差价,共计约吨,计算单价为元/吨。1-6#楼天棚-棚4,以3厚纸巾灰、7厚水泥石灰膏打底改为批厚腻子,粉刷面积共计约㎡,单价6.41元/平方米。3#楼剪力墙配筋以小替大节约钢筋28吨,计算单价为元/吨。”“事项一”中涉及的是施工材料等问题,因案涉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即总价款的确定是以固定单价×施工面积,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材料价差可导致合同价款减少,且参考《补充协议》第八条“图纸设计工程中,乙方有权参与,在不影响外立面及户型和确保图纸审查合格的情况下,能降低造价的甲方必须支持乙方的工作”的约定,临峰公司主张对“事项一”进行鉴定并减少相应工程款不应支持。
三、分析意见
(一)优化施工而节省的造价原则上归提出优化的一方获得。
由于优化施工方案属于智力成果,因优化施工而节省的工程造价原则上应由提出优化方案的一方获得。因为如果判决归非提出优化方案的一方获得,将导致创新失去动力,无法推动建筑设计和施工工艺进步,而且导致非提出优化方案的一方不劳而获,有失公允。
当然,自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发承包双方明确约定了因优化施工而节省的工程造价归属或分成比例,仍应遵循。
本案属于固定单价合同,承包人优化或不优化都按固定单价结算。承包人为了不亏本甚至盈利而提出了优化设计方案,在合同未明确约定节省的工程造价归属或分成比例的情况下,因优化而节约的造价判决归承包人获得并无不妥。
四、实践意义
为了避免纠纷,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注意明确因优化施工设计而节约的工程造价归属或分成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