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怕“株连”式管理被推而广之
河南省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的一位护士6月2日接到单位通知:停职回家做父母工作,其父母何时签了拆迁协议,才能上班。此外,这位护士5月份的工资也被单位扣下———据7月3日《广州》报道,在开封的旧城改造中,让公职人员停职停薪做亲属工作成为了一种*策。该市国土局房屋拆迁管理处表示,“全市都这样。”无独有偶,今年初,在江西省丰城市的旧城改造拆迁中,许多与拆迁人有亲属关系的公职人员也被告知:要在规定时间内说服其亲属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否则将被采取组织措施。”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立法者的初衷上来说,一人拒绝拆迁,让其子女停职停薪,这种“株连”式执法、管理手段,简单粗暴,早已被现代法治理念所摒弃。拆迁问题从来都是复杂的,因为它涉及公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在拆迁过程中,有关部门应该充分倾听公民的意见,维护公民的权利,而不是以其亲属的工作、收入相威胁。这种“株连”式拆迁,首先违背了依法行*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对于职工来说,停职停薪意味着生活没了保障,是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其实施的依据大多是职工有了违法违纪的行为。而在拆迁事件中,职工没有任何过错。其次,它破坏了责任自负的归责原则。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时,只能针对责任主体进行,保护没有责任的人是责任自负的应有之义。奈何不了“钉子户”,便拿其亲属利益开刀,这种“杀鸡给猴看”的手段对一个管理部门来说,实在不磊落,也有违公平正义。与此同时,“株连”式拆迁也暴露出有关部门简单、粗糙的执法习惯,一种“懒*”的思维习惯。为了“快刀斩乱麻”,手段无所不用其极,甚至以亲情作为砝码。这种走捷径的管理,很容易突破一条底线,即社会管理不能侵犯百姓的合法权益。这个意义上来说,牺牲公民的利益实现自己的管理目的的“株连”式管理手段,无异于滥用职权。更严重的是,这种“株连”式措施一旦“成效显著”,便极有可能被举一反三、以此类推: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工商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商户“株连”,一家有假冒伪劣,多家被罚款;为了遏制学生考试作弊,教育部门可以对学生实施“株连”,一个学生抄袭,整个考场取消成绩……长此以往,民间有关“几户不交费,全楼不供暖”等现代版“株连”,也可能会频频上演,其后果可想而知。我们害怕“株连”式拆迁,因为它侵犯了“钉子户”亲属的合法财产权、劳动权,更害怕这种管理方式被“举一反三”、推而广之,因为它将侵害很多人甚至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