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二审:
“九要、九不得”,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李点
11月24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二审。与草案一审稿,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作出了不少亮点修改。
“九要、九不得”,构建亲清*商
“在条例的修改中,我们贯彻落实了省委最新精神,充分吸收若干意见中的‘九要、九不得’精神。”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新民介绍,在《条例(草案)》总则中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四条,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禁止性规定。
其中,第一款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工作中应当积极宣传落实相关*策、平等对待市场主体、主动提供高效服务、严格规范执法司法行为、组织推动经贸活动、诚信守法履约践诺、认真落实联系企业制度、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第二款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工作中不得加重企业负担;不得滥用职权懒*怠*;不得歧视民营企业;不得漠视企业诉求;不得收受企业财物;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插手经济纠纷;不得新官不理旧账。”
设立营商环境监督管理机构
审议期间,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赋予了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并建立相关的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机制,但是目前发改部门的执法力量还比较薄弱,建议设立专门的营商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执法和受理投诉举报。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府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其设立的营商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优化营商环境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受理督办有关营商环境问题的诉求反映,依法查处破坏优化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
明确*府可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例制定的好不好,企业最有发言权。”王新民表示,法制委员会专门到企业听取意见并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对于企业所提的合理化建议,全部予以吸收采纳。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增加了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规定,明确:省、设区的市人民*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则增加了在营商环境评价中听取市场主体评价意见等内容,这些均为企业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容错机制需满足4个条件
容错机制,让想干事、敢干事的人腰杆子硬起来,让创新过程中更能激发出敢闯敢拼的冲劲和斗志!为此,首次提请审议时,草案就明确了建立容错机制。
审议及调研期间,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干部提出,虽然国务院营商环境条例建立了容错机制,但是规定的比较原则,建议《条例(草案)》能够结合实际作出细化,使容错机制能够真正运转起来,切实为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勇于探索、敢于担当的干部的撑腰鼓劲。
法制委员会研究后予以吸纳,《条例(草案)》增加了第八十一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深化改革进行探索,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免除相关责任:(一)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改革方向;(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
编辑:胡田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