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司法环境
——安化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纪实
曾来生廖慧龚柏威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保障。近年来,安化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和上级法院关于营商环境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县委“营商环境大优化行动”,立足审判职能,坚持“依法安商、便捷暖商、平等护商、自治尊商、善执惠商”,在解纠纷、清积案、防风险、促发展上下功夫,为安化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司法保障。
严惩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年底,被告人朱某聪、刘某花共谋制造并出售假发票牟利。年初,朱某聪用7万余元购买了制造假发票的机器设备,精心挑选隐蔽的生产窝点,并向被告人何某超、朱某娟购买制造发票的菲林,聘请被告人杜某如参与印刷假发票。制造好假发票后,朱某聪和刘某花将其销往分布在安徽、江苏、湖北等地下线买家,被告人刘某鹤、赵某华等再行倒卖。朱某聪三人生产制造的假发票通过物流快递很快销售到了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7月31日,安化法院审结了这起特大制售虚假发票案,朱某聪、刘某花、杜某如等14名被告人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判处一年一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4.67万元。
“近年来,金融犯罪案件频发,涉案金额大、波及人数多、覆盖区域广,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极大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安化法院院长李杨亚表示,将依法严惩金融犯罪,纵深推进金融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暴力收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近三年来,安化法院审结县检察院指控涉恶犯罪案件25件,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团伙20件58人。对27名涉黑涉恶被告人以及1名保护伞,判处财产刑总计金额.7万元,执行到位金额84.4万元。审结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38件,其中,金融诈骗罪4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9件,侵犯知识产权罪4件;审结侵犯财产犯罪件,其中,诈骗罪38件,破坏生产经营罪1件,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审慎甄别,防范金融风险
安化小微企业较多,银行融资十分困难,民间融资却非常活跃,年以来,安化法院民间借贷案件高达件,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占比46%。
同一个原告,年6月至今,在安化法院起诉民间借贷纠纷11件,涉案标的达余万元,债权债务凭证均为格式化的《借款合同》和《贷款借据》,约定利率多为2%。这些现象背后,都指向一个投机者的行当——职业放贷人。
年5月,因资金周转需要,罗某向某投资公司借款元,期限三个月,月利率2%,借款期满后,罗某偿还某投资公司本金元,剩余元及利息未偿还。年6月,某投资公司将罗某诉至安化法院。
承办法官经过审慎甄别,认为出借人某投资公司向有借贷需要的不特定人员出借款项以获取收益的行为,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系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与罗某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所对应的高额利息约定亦无效。判令罗某仅应归还某投资公司借款本金元及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无需支付其他的利息及费用。
“近年来,我县民间借贷案件总量日益攀升,随之衍生的高利贷、虚假诉讼、‘套路贷’等违规和非法行为,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侵害司法权威,更严重影响民营企业的良性发展。”安化法院院长李杨亚表示,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近年来,安化法院充分发挥审判工作在防控化解金融风险中的独特优势,推动建立健全“*委*府主导、司法强力推动、部门协作联动、企业内控防范、引导公众参与”的防控化解金融风险联动工作机制。严格案件审查标准,净化民间融资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多元解纷,帮助两企复产
3月12日,安化某混凝土公司与湖南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于尘埃落定。此前,两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安化法院。被告湖南某建筑公司总经理向承办法官反应,其公司因疫情影响刚恢复生产,又惹上官司,公司账户被冻结了多万元,导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继续经营,请求法院对其账户进行解封。原告安化某混凝土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其公司作为一个小企业,因被告湖南某建筑公司多万元货款未及时支付,复工无法启动。双方僵持不下,一时难以调解。
“一次调不成就两次,两次不成就三次。只要有恒心,相信死结也能被解开。”为了妥善处理本案,安化法院领导与承办法官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明利害、释风险,在如何达到原、被告双方“共赢”目的上下功夫。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部分货款当庭履行、其余货款分期支付、保全解封、两企业就其他供需签订新的合同等调解方案。两企业复工复产、正常生产经营。
近年来,安化法院不断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前移下沉解纷职能。开通服务热线,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纠纷调解服务。加强人民调解、行*调解、司法调解联动,非诉讼和诉讼对接,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化解纠纷功能,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