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以来,绥化中院执行局紧紧围绕“能力作风建设年”、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弘扬诚信理念、诚信文化、契约精神,不断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树立自动履行的良性社会价值导向,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6月份,全市法院集中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中院执行局先后召开会议部署,积极与本案宣传部门协调会商,精心制定活动方案,指导全市法院宣传工作开展,并对诚信兴商典型案例开展集中宣传。
被执行人慑于信用惩戒压力主动履行义务—吴某与孙某、于某拖欠货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
吴某系海伦市爱民乡某农副产品的经营者,年5月12日,孙某与于某在吴某经营的某农副产品经销处购买大豆,拖欠货款11万元一直未予偿还,吴某于年11月15日向海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于某、孙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得义务,吴某遂于年3月9日,向海伦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立即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释明申执双方享有的权力和义务,并同时对被执行人孙某、于某发起网络查控与传统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孙某、于某系绥化市庆安县人,因受疫情影响,执行法官不能亲自前往庆安进行调查,积极通过电话,